各高等学校:
现将《河南省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试点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试点单位管理办法
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河南省教育厅
2015年3月12日
附件
河南省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试点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试点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教思政〔2013〕455号)精神以及《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试点单位建设标准》(试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试点单位创建活动是加强和改进全省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平台,是提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开展试点单位创建活动,将有力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整体提升和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试点单位创建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进一步巩固建设成果,深化内涵建设,注重改革创新,彰显品牌特色,力争建成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工作水平与研究成果领先、示范与辐射效应显著的高水平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创我省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第四条 对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试点单位建设标准》建设后,自评认为符合建设标准的,均可申报试点单位。申报坚持自愿申报、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 试点单位创建从2013年启动,每批计划遴选10所单位为试点建设单位,总共遴选3批。
第六条 试点单位经遴选确定后,由省教育厅予以命名立项建设。每批试点单位建设周期为两年。
第七条 建设周期内,试点单位所在高校要继续加大建设力度,尤其要在场地、人员、经费、教师培养培训、学术交流等等方面提供有利条件,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和氛围。
第八条 要按照标准,在完成基本建设任务基础上,主动承担全省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术交流、工作研讨、师资培训等任务,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原则上,每个试点单位在建设周期内要承担一次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工作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在建设周期内,未按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开展工作或者经考核不合格者,实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完成建设任务的,予以撤销试点单位建设项目。
第十条 试点单位建设周期结束后,经考核达到建设目标和要求的,可以申报示范性单位。省教育厅对示范性单位继续予以支持建设。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是试点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试点单位总体建设规划、工作督导和管理。
(2)组织试点单位的申报、评审和督查评估,审批试点单位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3)指导试点单位的建设。安排、拨付试点单位建设经费,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是试点单位建设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订试点单位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负责试点单位组织机构、人才建设、基础条件建设等。
(3)具体组织实施试点单位各项工作。
(4)向省教育厅报告试点单位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试点单位每年需提交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试点单位建设计划书,签署建设承诺。
第十四条 建立试点单位绩效考评激励机制。试点单位每学年末向教育厅提交试点单位建设进度和成效报告,接受教育厅评估督导。教育厅根据建设成效,提出整改意见和下一步建设建议。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设立专项经费支持试点单位建设,试点单位所在高校按照不低于1:1经费比例配套建设。
第十六条 试点单位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设、图书资料、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和组织学习、督导、参加学术会议等。其中,用于组织学习、督导、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1/3,建设和运行经费不超过1/3。试点单位的日常办公和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试点单位建设的全部经费必须纳入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单独建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示范性单位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